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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重新确定废弃农村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养护管理范围)

  纳入本市公路设施量的农村公路,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因公路规划变更需要调整农村公路行政等级,或者农村公路失去使用功能而废弃的,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公路设施量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养护与管理计划)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设施量、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与管理计划,并将其纳入本辖区公路年度养护与管理计划,报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养护管理资金)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以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为主,国家下拨给本市的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养护作业单位)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担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

  对不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沿线乡(镇)人民政府选定养护单位。

  第二十三条 (大中修工程)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每年至少对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技术状况检测和调查,及时确定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桥梁管理)

  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养护技术规程。

  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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