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道规划和村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及时将意见的处理情况予以回复。
第十条 (建设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乡道规划,编制乡道建设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道规划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编制村道建设计划,报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跨区(县)或者跨乡(镇)的乡道、村道建设计划,分别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
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道、村道建设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汇总后,报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用地)
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集体土地复垦后,增加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满足村道建设计划确定的本村村道建设需要。
第十二条 (建设标准)
乡道的建设标准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标准。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经区(县)公路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村道的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其中,通行公共交通车辆的村道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双车道的四级公路标准。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安全保障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
乡道的建设资金以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为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村道的建设资金以村民委员会的自筹资金为主,市、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贴。
鼓励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和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