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本市公路规划并符合规定建设标准的乡道、村道,包括乡道、村道范围内的桥梁、隧道和涵洞。
乡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其所辖行政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以及乡(镇)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村道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公路网之间的公路。
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村公路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公安交通、交通港口和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