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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有报名资料由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管理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专人统一报送省工考办办理报名手续,个人报名概不受理。

  五、考核(评)时间

  升等级、技师专业理论、职业道德考试在7月16日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于7月17日至18日由受省工考办委托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实际操作考核结束后,各市工考办和省级考核机构应及时将成绩报省工考办。

  技师评审由省工考办统一组织,时间另行通知。

  六、考核培训收费

  技师资格考核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72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5、附件6。

  培训应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收取培训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培训收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照章纳税。

  七、考核(评)组织部门及职责权限

  全省技师、高级工以及省属及中央驻陕、驻军单位的中、初级工的考核管理,由省工考办组织实施;市、县所属中、初级工的考核,由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过程中,凡是能够纳入全省统考的工种尽量纳入统考范围,已经列入统考范围的工种,原则上在非统考工种中不再开设。

  全省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合格人员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的《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等级证书》,任何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印制。

  八、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1、对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首次本等级岗位考核的工勤技能人员,可按本等级考核申报条件(工作年限只计算到1996年底)报名参加此次考核,作为本等级考核,取得本等级岗位证书后,再按照升等级的申报条件,参加今后年度的升等级考核。

  2、2010年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成绩不合格的,原考核合格科目成绩不再保留,本次考核(评)内容及程序与初次参加考试人员同等对待。

  3、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已取得四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满后,现从事工种与所学专业相同的,须参加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者核发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4、1995年前取得原劳动部门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事部门核发了低一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如符合本次申报年限条件者,可报名参加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者,核发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5、对于2001年《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1]76号)下发前取得行业或原劳动部门技师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申报条件的,须增加一门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评审后,可换发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证书。

  6、对获得技师岗位证书的机关工勤人员,岗位职数设置和技师聘任比例的控制,仍按陕人办发[2003]5号文件执行;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考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和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执行,将技师岗位结构比例由原有的占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调整为5%;高级工以上等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

  7、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在本单位上年度考核中不合格、受过降资、警告等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一律不准参加本年度报名考试。

  8、对在考试中作弊等违犯考场纪律的人员,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全部考试成绩并通报全省,同时取消考试资格一年(其他违纪人员处理按照原国人部发[2007]25号文件《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工勤技能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技术水平的充分发挥,关系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及待遇相结合的用人激励机制的落实和完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理,认真做好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的准备工作。受委托的考核机构,一定要严密组织、高度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2011年工勤技能岗位技师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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