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对公立和非公立医院一视同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2)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制定我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和配套措施,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卫生厅、商务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省政府将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省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地,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1年4月中旬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县级政府要建立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派出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2011年医改任务,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