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0月1日起在开封、商丘、周口、驻马店、南阳、信阳等6市所有县(市、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目录)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卫生厅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卫生厅负责)
(3)鼓励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卫生厅负责)
(4)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以县为单位,由县级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支付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5)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卫生厅负责)
(6)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卫生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负责)
(7)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分别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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