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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2011年3月30日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1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学决策与管理、技术创新与服务、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发展指导方针,围绕实施科教兴冀、人才强省战略,构建特色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河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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