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或配偶因再收养或生育子女等原因不再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应参照户籍迁移出本市的程序,自再生育(收养)子女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5、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A》,社区工作站在信息系统内变更,并逐级上报。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在单位退休或无单位人员,符合《意见》奖励补助资格的,按以下程序申领发放
(一)奖励补助金的申请。
退休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市、区属国有企业的,向所在单位申请。
其他人员(包括退休时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驻深企业或机构及其他单位的;退休时属市、区国有企业但退休后因关停并转、改制等原因导致原退休企业不再属国有(国有控股)或不存在的;以及无退休单位人员和无业人员),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深圳市居民历史遗留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申请表》(附件三、以下简称《申请表B》,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银行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所在户口簿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
3、退休时有单位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注册地)或原单位出具的单位所属辖区的证明;原单位出具的未落实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的书面证明材料;原单位关停并转、改制的可由新成立单位或原主管部门出具关停并转、改制情况和未落实计生奖励金的证明;原单位不存在的提供相应证明: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法院破产文件等相关资料;提前解聘或下岗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
4、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帐号。
5、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属以下特殊情况的,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再婚的,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⑵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符合条件但已死亡的奖励对象,由其配偶按上述途径代为申领(配偶已死亡由子女代领),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申请人为配偶的,需提供代申请人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代申请人当页。代申请人为子女,需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