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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及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5、报送。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每季度(2、5、8、11月份)的3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A》电子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电子信息完成比对并最终确认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
  6、指纹及相关信息采集。未在我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确认通过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相关信息。
  7、确认结果查询。凡符合奖励资格的,自申请之日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确认结果。
  8、确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资料存疑的核实时间除外。
  (三)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金依申请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15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一次,发放本季度计划生育奖励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起计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户籍从市外迁入我市的,从迁入的当月起计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帐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待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帐户发放。
  (四)奖励的变更及终止。
  1、户籍迁出所在区的市内迁移。奖励对象需在迁移本年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A》(一式三份),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区发放。
  2、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A》一式三份,社区工作站逐级上报确认,自迁出之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公安部门每月向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反馈迁出本市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名单,由社区工作站录入发放信息系统,自迁出之月起停发奖励金。
  3、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当月起停发奖励金。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执行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程序;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奖励对象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A》办理死亡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可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员工的,由本单位负责及时向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区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死亡信息,不纳入资格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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