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我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及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卫人规[2011]2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根据《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深卫人规[2010]7号)、《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卫人规[2010]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了《关于落实我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及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我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及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落实我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及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奖励历史
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
根据《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为确保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2009年1月1日后符合《办法》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按以下程序申领发放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年龄前的2个月内填写《深圳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附件一,简称《申请表A》)向其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申请。申请人员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表A》(一式三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1寸)近照3张,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3、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有单位人员另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未落实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的书面证明材料;原单位关停并转、改制的可由新成立单位或原主管部门出具关停并转、改制情况和未落实计生奖励金的证明;原单位不存在的可提供相应证明: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法院破产文件等相关资料;提前解聘或下岗人员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