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二)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研究制定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大中型农业机械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政策。对农机制造企业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引进等科技贷款项目,给予重点安排。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按国家规定,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及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落实农机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等政策。继续对跨区作业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机械的车辆和技术服务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建立农机跨区作业“绿色通道”。

  (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要求,实施好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农机推广和安全监管能力。根据国家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要求,搞好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建设。按照国家关于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的规定,优先支持农机土地深松作业。组织实施好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加大对农机科研、技术推广、安全监理、试验鉴定、教育培训、农机维修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研究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场(库、棚)建设用地政策,制定符合山东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农机新技术和新产品研发作为有关科技项目的重要内容予以安排。将农机流通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支持农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国有农机流通企业改革改制,条件成熟时逐渐将省农业机械集团公司所属各市农机分公司整体划归所在市管理,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稳定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