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1]244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和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各社会办医院:
根据《深圳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深卫人发〔2009〕168号)要求,我委将对全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街道防保(监督)机构、社会办医院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认真开展督导评估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自评阶段:2011年4月8日至4月14日。
(二)督导评估阶段:
区级督导评估2011年4月14日至26日
市级督导评估2011年4月28日至29日
(三)各单位整改阶段:2011年4月30日至5月10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自评工作要求
1、各单位根据《深圳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审标准》的评估指标开展自我评估,填写《深圳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自评表》(附件1)。
2、各单位撰写自评报告,提纲如下:
(1)标题:×××(单位名称)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自评报告;
(2)自评时间;
(3)自评组成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4)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的创建情况(按照评审标准逐条介绍);
(5)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工作亮点;
(6)存在的主要问题;
(7)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3、按时报送自评表和自评报告
各单位将自评报告和自评表于4月15日前报送至所属辖区的健康教育所,各区健教所汇总全区创建工作情况和督导情况于4月26日前报送至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
(二)督导评估工作要求
1、区级督导评估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由区健教所组织实施,督导小组专家从深圳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2、市级督导评估由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从各区随机抽取3-5家受评单位进行复查。
3、督导评估小组按照《深圳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审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深圳市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整改意见书》(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