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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六、为维护城市交通畅通,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三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摩托车每日9:00时至19:00时在以下市区道路内通行:建国路、滨河路、七一路西延长段、胜利路、海晏路、冷湖路、西关大街、西关桥、西门口、长江路南段、南关街、夏都大街至建国南路以内主城区道路及小桥大街。

  七、驾驶三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摩托车,违反本通告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驾驶非法拼装、改装,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三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后,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及非法拼装、改装、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二)准予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接受处罚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返还车辆。

  当事人在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予以报废;车辆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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