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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
(宁政[2011]45号)


  为加强对本市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我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摩托车及电动三轮摩托车;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摩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牌证,禁止上路行驶。

  三、购买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照。

  驾驶三轮摩托车必须考取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禁止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随身携带身份证、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五、禁止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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