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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2010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
(1994年1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造成土地破坏或者进行造成土地破坏的社会、生产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土地复垦,应当贯彻“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实行以“行业规划,分类实施,归口管理,综合协调”为基本形式的管理制度。
  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之间对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分工,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各级计划管理部门对土地复垦工作中涉及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问题进行综合协调。
  第四条 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应当贯彻执行下列原则,并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一)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
  (二)土地复垦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三)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行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城建、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如果认为行业土地复垦规划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补充。
  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进行造成土地破坏的社会、生产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用地申请时,公民应提交土地复垦计划,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提交土地复垦计划外,还应提交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下列文件:
  (一)列有土地复垦内容和任务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其他设计文件;
  (二)纳入了土地复垦指标的生产建设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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