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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服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

  (四)《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管理条例》已正式实施,其对中医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是参照《若干规定》制定的,《若干规定》废止后,将造成我市对中医类监管、处罚力度相对较严格,对西医类医疗机构监管、处罚力度相对较宽松的情况,存在一定的医疗执法监督风险。
  (五)当前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形势也日益复杂,在很多方面目前法律法规存在空白无法监管,因此有必要利用特区立法权尽可能地完善这些空白方面法规建设,加强和健全医疗机构监管体系。
  (六)随着目前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和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投入,我市医疗卫生资源的配备越来越合理,居民对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可及性越来越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办医疗机构(特别是门诊部和诊所)的利润。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社会办医疗机构无视低廉的违法成本,进行超范围行医、雇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非法雇用医托等违法行为,已成为危害居民健康、公众利益的危险因素,更可能危及社会和谐及公共安全。因此,有必要立法加大处罚力度和违法成本,遏制这些医疗服务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七)当前,维护社会和谐和公共安全已成为政府的中心工作。从今年开始,中央综治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定期管理责任制考核,我市也成立了以综治办领导为组长、各委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查处取缔无证行医也是这项工作的内容之一。目前国家尚无查处取缔无证行医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成效,也有必要立法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利用深圳特区立法权限,可以突破上位法的规定,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服务市场的特殊情况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规定。
  (一)合理增加处罚量化空间。对医疗机构大多数违法行为,在警告、低数额罚款、吊销执照之间合理设定高额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有效的缓冲空间,避免处罚幅度从低端跃升至最高端的弊病,有效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合理运用经济处罚(罚款),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行为都有必要要设置不同程度的罚款,特别是对经济相对发展的深圳而言,罚款数额应当与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这样,大大增加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违法成本,达到有效惩治违法行为的执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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