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分条文实用性不强,甚至丧失实用性。
比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处罚条款中均出现“行政处分”的内容,但这些人事管理的内容适用于现今的民营医疗机构是不合适的。
(二)现有部分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1、部门规章设置行政处罚缺乏上位法支持,与《
行政处罚法》与《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产生冲突。如,《
处方管理办法》第
五十七条设置了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设置医疗广告的行政许可、设置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种类均有悖于《
行政处罚法》与《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2、同一部法律法规条文之间存在冲突,比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第二款均有“给患者造成伤害”这一项,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给患者造成伤害”这一情形时该适用第一款还是第二款无法选择。
(三)深圳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提高了部分医疗服务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对部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行为进行规定,
《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极大的促进了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但因存在前置审批等因素,
《若干规定》将于近期废止,这有可能削弱我市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及对我市今后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故有必要立法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