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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服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服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局:

  为促进我市医疗服务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违法行为监督和处罚力度,我委计划于2011年启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服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立法工作,并于4月份开展立法调研工作。第一次调研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时间

  2011年4月19日。上午9:40,下午14:30。

  二、地点

  (一)上午,宝安区卫生局五楼会议室;

  (二)下午,龙岗区卫生监督所七楼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一)市人大科教文卫委、市政府法制办有关领导。

  (二)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有关领导、政法处和医管处有关人员。

  (三)市卫生监督局领导和有关人员。

  (四)各区相关人员:

  1、上午,宝安区卫生局、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有关领导及医政科(卫生科)科长,两区卫生监督所、两区各街道卫生监督所医疗监督有关人员。

  2、下午,龙岗区卫生局、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有关领导及医政科(卫生科)科长,两区卫生监督所、两区各街道卫生监督所医疗监督有关人员。

  四、各区、各街道均需发言(5-8分钟),请各区通知本区有关单位提前组织讨论,根据在医疗监督执法及医疗服务违法行为监督处罚等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如执法依据的缺失、现有法规存在冲突、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到会发言讨论(电子文档请于2011年4月18日前发到szxkb@139.com)。

  五、近期,我委将组织开展其他四区的立法调研工作,请提前做好准备。

  附件: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服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立法必要性说明

  (联系人:奚克波,电话及传真:25503215)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服务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立法必要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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