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在海堤开设临时交通口门的批复
(2011年2月11日)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临时拆除海滨大道东侧部分石挡墙的请示》(海晶集地〔2010〕1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你公司清淤工程淤泥外运的需要,同意在海滨大道(独流减河北收费站南侧约120m位置)东侧海堤开设一处宽8m的临时淤泥外运交通口门。该口门的防潮责任由你公司负责,并在清淤工程完工后将海堤临时开口及时按水利规范要求封堵恢复。
二、该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管理事项,由你公司负责协调。
三、要求在施工中接受海堤管理处的监督管理,确保海堤功能正常发挥。工程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