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
(四)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
(三)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