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指标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在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指标交易可以根据指标所有者的申请在区县级有形市场进行交易,也可以在市级有形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 建设用地指标在市级进行交易的,可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在区县级进行交易的,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 无法直接使用交易获得的增减挂钩指标办理农转用手续的地区,可以用交易获得的指标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换国家计划指标。
第二十九条 已纳入万顷良田工程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实施后预期可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项目打包交易等方式在指标交易有形市场内进行交易,项目实施完成后所形成的增减挂钩指标归项目实施单位拥有。根据需要,市级可采取有偿的办法,调购部分建设用地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指标获取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分片区制定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
第三十一条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指标交易,上级下达至南京市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将主要用于满足全市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以及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而新增经营性用地、村镇建设等用地指标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获取。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建设用地指标使用效率,通过交易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需在一年内使用,如一年内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用的,可申请按照指标购入价八折退回;或提前一个月向指标交易市场所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到期后仍未使用的指标按作废处理。
第五章 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和片区指导价(基准地价),并根据城乡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对最低保护价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