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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地流转双方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拍挂流转程序为:

  (一)土地使用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条件并办理其他前期手续;

  (二)土地使用者持相关材料,向有形市场提出土地使用权流转申请;

  (三)有形市场经审核,符合土地流转条件的,由有形市场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竞价,确定受让人或承租人,向土地流转双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

  (四)土地流转双方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由政府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的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程序为:

  (一)房屋买卖双方持房产转让协议、售房人《集体土地使用证》及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

  (二)经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提交该土地的权属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必须提交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土地复垦,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对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区县国土资源局按照省市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验收,分别建立建设用地指标交易信息库。建设用地指标经过省、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向指标所有者核发建设用地指标凭证。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公开出让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只能由经审核的从事土地储备、房地产一级开发的主体以及各开发园区运作平台申购;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非公开出让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可在完成项目用地规划预审后,由用地单位直接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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