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转让、出租、作价入股三种方式进行流转。
第十六条 符合流转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行为,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人取得租赁权并按期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一般与企业登记的经营年限相衔接,但最长出租年限不得超过《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使用者持股,参与分红的行为。作价入股年限应与企业登记的经营年限相衔接,最长不得超过《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红利(收益金)可以按实际收益分配,也可以按固定收益分配,每年支付一次。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一般采取双方协议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但土地使用者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且土地流转用于商业、娱乐、旅游开发的须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
第三节 流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协议流转程序为:
(一)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二)土地流转双方持有关材料向有形市场提出土地使用权流转申请;
(三)有形市场经审核,符合土地流转条件的,向土地流转双方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
土地使用者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土地流转基本情况须在有形市场公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其他意向用地者提出正式申请的,土地流转由协议方式转成公开招拍挂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