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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体土地进行权属调查,确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对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征收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以根据土地所有者的要求,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给土地所有者或土地所有者代表,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实物流转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改变原批准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规划条件的改变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取得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在办理土地流转前,土地流转受让方须与土地所有者签订补充协议,交纳前后规划条件下土地流转价格差额;

  (三)土地用途由非经营性用地变更为商业、娱乐、旅游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协议流转,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后重新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进行流转。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土地使用者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土地流转时没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二)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

  (五)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流转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

  (六)土地流转权利受到其他法定限制的。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提出续用申请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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