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其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施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
1、第五条第(六)项修改为:“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但是,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施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第九条修改为:“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下列规章有关条款引用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删除解释权条款:
1、《自治区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4、《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5、《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6、《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第十四条
7、《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七)将下列规章有关条款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规定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删除解释权条款:
1、《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2、《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第十五条
4、《自治区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