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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保证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15件规章。
  一、下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9件)
  (一)《自治区邮政管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二)《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4年3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
  (三)《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4年4月7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四)《自治区实施〈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5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修订)
  (五)《自治区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六)《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3年3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08号)
  (七)《自治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办法》(2004年2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八)《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1996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123号文批准,1996年8月14日自治区建设厅新建房字〔1996〕17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新政发〔1997〕9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修订根据2004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修正)
  (九)《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二、下列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修改(15件)
  (一)《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9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 号发布根据2004年10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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