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20日
南京市消防条例
(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单位和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和参与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建立消防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消防公益事业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消防公益事业。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的消防公益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