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地铁站配建停车场。新建线路地铁换乘配建停车场可计入项目成本列支,也可与社会投资方联合建停车场。重点加强换乘站与周边商业、集中居住区停车场的衔接、联通。停车场收益部分归投资方。
(七)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配建停车场。按照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实施办法,鼓励社会资金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和人防工程投资配建停车场。
三、优化停车场建设投资环境市政府有关部门、城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停车产业发展,各司其职,不断优化停车场建设投资环境。市公安机关主管市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停车场建设的核准和备案;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及规划许可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审批,确保停车场建设用地需求;市园林局负责绿地下停车场建设的协调保障;市人防办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含人防工程)审批配建停车场;市城建委负责停车场(立体停车场)建设质量的监督;市物价局负责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的监管;市地税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企业纳税情况核定奖励或补助资金;市消防支队负责停车场消防管理情况的监督抽查;市住房保障局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停车场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经营方负责。各区人民政府、郑州高新区、郑州新区(含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中牟产业带、郑州出口加工区)要加大招商投资力度,把停车场建设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方面落到实处,并积极主动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四、新建公共停车场实施优惠政策
(一)供地政策。凡新建地上停车场,所用土地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投资方与市停车场管理中心以协议方式获取建设权、经营权;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获取土地;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国有土地可委托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实施市场化投资建设停车场,也可以由所属单位采取BOT的方式,推行社会投资建设。地下空间用于停车场建设的,按照《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3号)执行。公共绿地下建停车场免收临时占用绿地费等,绿地补偿按评估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