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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1年3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30日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2010年12月2日经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规定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三)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
  (二)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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