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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福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加强对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及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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