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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福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将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五)加强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培育“海峡旅游”品牌。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研究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编制旅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福州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推广活动,培育“海峡旅游”品牌,开拓旅游客源市场。

  (三)负责指导全市旅游资源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项目的规划与开发;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

  (五)负责对全市国内旅游、出入境旅游的管理和指导,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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