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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福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全市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三)将指导法学会工作的职责划给市委政法委。

  (四)增加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牵头协调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监督实施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牵头协调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负责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款使用;指导、协调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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