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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季城市道路冰雪清除工作的通告(201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6日)废止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季城市道路冰雪清除工作的通告
(乌政通[2010]38号)


  为认真做好冬季道路冰雪清除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的所有党政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业主及公民均有清除冰雪的义务,并服从所在辖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责任区的冰雪清除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冰雪清除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区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冰雪清除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冰雪清运车辆的组织、协调和作业现场的指挥工作。
  四、为确保车辆、行人的安全和冰雪清除任务的及时完成,市政市容部门根据降雪量,报经市冰雪清除指挥部批准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
  五、雪停后,快速路(含桥上、下)、主干道(含机动车道、人行道)必须在交通管制时间内清除干净冰雪,次干道(机动车道、人行道)、巷道必须在2天内清除干净冰雪。清扫后的积雪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夜间为主)运出市区,快速路、主干道3天内运完,次干道5天内运完、巷道7天内运完。逢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照常执行。
  六、积雪堆放要整齐划一,并不得损坏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撒盐溶雪、使用不合格的溶雪剂溶雪及乱堆乱放积雪。
  七、市创建办组织市市政市容、市执法局等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冰雪清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并依照《乌鲁木齐市冰雪清运工作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评比方案对全市冰雪清除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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