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专项检查治理工作的通告
(乌政通[2010]39号)
为进一步推进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提高环境空气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0年10月22日-2011年4月15日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检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两个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本辖区内今冬明春大气污染专项检查治理工作,制定有效措施,严格落实目标责任,保障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二、全市范围内所有向大气环境排放废气的单位必须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各类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所有燃煤锅炉严格执行新颁布实施的《燃煤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2154-2010),必须燃用符合《城市用煤标准》的低硫煤。煤场、渣场及物料堆放场地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加强对全市重点企业和各类燃煤设施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列入重点企业名单的200家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在线监测系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实时掌握企业排污状况,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燃煤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涵盖排污设施达标运行等内容的供热企业考核实施方案,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已并入热电联产热网及完成“煤改气”的单位不得擅自启用燃煤设施,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实施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市民群众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拨打“12369”环保投诉热线进行举报,照片、视频资料均可作为举报证据,经核实准确的将给予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六、实施空气污染预警制度,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由各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