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要保持实验管理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关心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对他们的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在调资、晋级、评奖时,应与学科教师一视同仁。
附件2
关于加强区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建设的意见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新形势,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文件要求,就健全管理体系,明确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的职能,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健全管理机构
为加强对各区县教育技术装备机构的管理,机构名称统一确定为:天津市××区(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区县教育局要有一名局长主管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工作;天津市普通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是各区、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明确工作职责
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是各区、县教育局领导下的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与督导室、财务科、中(小)学科、教研室、电教中心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区县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及教学仪器设备的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积极推动实验教学、自制教具、实验室建设等业务工作。
3.负责本区县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及调剂工作。
4.制定本区县中小学实验室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开展实验室检查等工作。
5.组织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6.负责中小学图书馆(室)的建设、配备和管理工作。
7.按照市教委的统一安排,组织实验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
8.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领导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调整人员结构
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应配备熟悉实验室建设及管理的人员、熟悉仪器设备采购的人员、熟悉行政管理的人员及财会人员,形成一支能适应工作需要,结构合理的工作队伍。
四、搞好岗位培训
为提高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人员素质,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市普通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将定期组织各区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站业务骨干的培训。通过系统培训,经验交流等提升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教育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