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建设标准。义务教育学校实验室的间数和面积应达到《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达标的意见》(津教委[2008]46号)的指标要求和新课标的相关要求,完中校和高中校参照此标准执行。实验室的设施设备的配备,应达到《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实验室及功能教室设施装备管理规范》(津教委[2008]45号)的指标要求,完中校和高中校也按照此标准执行。
2、仪器配备标准。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天津市中小学仪器配备标准》(津教委[2007]7号)配足配齐,满足实验教学的需求。高中和完中(高中部)应按照《天津市高级中学仪器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满足实验教学的需求。
3、实验室管理标准。执行《2008-2012年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津政办发[2008]123号)中相关要求。
4.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求。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发挥其应有的效益。按照新课程标准,开齐开好实验课,理科演示和分组实验开出率均达100%。努力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努力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
三、加强领导
各区县教育局要做好局内相关科室、教研室、电教中心、教育技术装备管理站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明确各自职责,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规范要求,把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保障经费
区县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中小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完善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补充和更新的长效机制。各区县教育局要指导所属中小学校按照市教委、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津教委[2007]64号)文件要求,合理安排公用经费,确保实验材料补充及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的相关费用不被占用、挤用,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
五、购置设备
中小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教学仪器采购的特点进行。采购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经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学校。
六、队伍建设
中小学校应设实验室管理员岗位,各实验室要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之中,坚持培训上岗制度。制定实验室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