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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教委〔2011〕9号)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新课程标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文件,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制定了《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2.《关于加强各区、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建设的意见》

  3.《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加强天津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小学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教室、小学科学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以下简称实验室)。为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实现天津市基础教育现代化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加强我市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实验室是学校技术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场所和重要的课程资源。是全面实施课程标准,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究、合作学习,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科学素养的重要场所和科学启蒙园地,在培养全面发展的新一代人才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各区县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战略的高度,从教育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将此项工作作为基础教育整体发展和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衡量当地教育改革和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
  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积极推进实验室标准化建设,按标准配齐仪器设备,规范实验室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促进实验教学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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