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文件提出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区县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加强对教学成果资格的审查与认定。
1.要明确成果的界定。所报送的成果一定是教学成果而不能是其他成果;一定要有成果的载体(如主要科研报告或总结、著作等);一定要有较广泛的影响(有旁证材料)等。
2.要严格按本《意见》要求申报。刚立项不足一年的不得申报;主要研究阶段未结束而只取得初步成果的不得申报;有争议的成果(在理论上分歧较大、在权属上有争议等)不得申报。
3.鼓励多申报集体或单位共同创造的教学成果,以利于不断提高成果的质量。鼓励中青年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并申报研究成果。
4.已经参加省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审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已参加过我市前几届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成果,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
5.严格履行评选申报程序。教学成果要逐级申报,逐级对教学成果的资格进行审查与认定。区县级要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教学成果进行认真的评审,并签署具体的评审意见。
(十九)各区县要于2011年5月底以前将本地区的优秀成果2至3项(市教委直属校和直属单位1至2项),报送市评审办公室(挂靠在市教研室)。此期间为区县受理申报及评审期。市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将于2011年暑期进行。
六、其他
(二十)本《意见》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解释。
(二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评审表天津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申请、评审表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单位
申请人
(集 体)
主管部门
申请时间
年
月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制
成 果 简 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