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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评选天津市第五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评审机构
  (六)市教委成立基础教育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组成人员由市教委聘任。评委会聘请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办公室,并于各区县申报市级成果奖截止之日起开始行使职能。
  (七)评委会视具体情况,设立若干专家评审组,负责成果评审的具体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由评委会聘请。
  (八)评委会下设市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是评委会的办事机构。
  三、成果申报
  (九)申请基础教育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区县级评审后择优向市评委会推荐。市教委直属中小学和直属单位可在本单位认真评选的基础上,向市评委会推荐。
  (十)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天津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评审表》(见附件2),并附有关材料(包括研究报告、实验报告、成果论文、旁证材料等),由推荐单位加具区县评审意见,各一式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报送市评审办公室。未经区县正式评审并签署具体意见的,市评委会不予受理。
  (十一)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奖申请。1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以上成果。申报每项成果的权属单位不得超过3个,权属人不得超过5人。对成果所属权及其他问题有异议,在受理申报期限内未能妥善处理的,不得推荐申报。
  四、评审与奖励
  (十二)评审工作采取两级评审的办法。各区县组织区县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市评审办公室备案),依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对申报评奖的教学成果进行遴选、初评、认定,并决定区县级的教学成果奖等级。向市评委会推荐申报的成果,必须有区县评委会所聘请专家组的评议鉴定意见(附区县专家组成员名单)。
  (十三)市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评议方式(必要时须进行实地考察),对各区县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成果进行表决。
  (十四)由市专家评审组提名获奖成果,提交市评委会审议。市评委会根据各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和提名,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十五)市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对有助于解决我市基础教育重大现实问题、有助于促进农村边远地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十六)获得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将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等的一项重要依据。
  (十七)凡查出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均由授奖单位撤销其所获奖励,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五、评奖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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