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评选天津市第五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教委〔2011〕8号)
各区县教育局,企业办学单位,市直属学校:
为充分调动广大基础教育工作者从事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推动我市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依据国务院颁布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教育系统评选第五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现将《关于评选天津市第五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评选天津市第五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若干意见
2.天津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评审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关于评选天津市第五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
若干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评选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目的:深入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鼓励基础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与实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推动我市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包括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符合基础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我市基础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成效的教学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课程设计与实施,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式、手段改革,教学评价改革,教学综合改革及其他有关教学的改革等。注重评选优化课堂教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引导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学习,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特长的教学成果。
(三)凡在我市基础教育领域取得教学成果的学校、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人员,均可依照本《意见》申报。
(四)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市级教学成果奖:
1.全市首创的成果;
2.经过两年以上(教材一轮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成果;
3.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全市和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成果。
(五)基础教育区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组织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