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族事务处
协助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扶贫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负责民族统计工作,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调做好民族地区挂钩帮扶工作及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研究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发展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有关事宜,指导民族地区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承担市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宗教事务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人士;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团体开展宗教对外交流交往活动。
(五)宗教事务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开展宗教对外交流交往活动。
(六)民间信仰工作处
贯彻落实民间信仰方面的政策法规;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县(市)区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县(市)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加强自我管理,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了解掌握民间信仰方面的情况动态,指导属地妥善处置矛盾纠纷问题。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