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承担市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参与起草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起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和民族、宗教事务信息化建设。
(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协调处理宗教事务重大事件;指导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流交往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引导宗教界开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各项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办理有关事务;指导、督促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工作。
(九)贯彻落实民间信仰方面的政策法规,对涉及民间信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县(市)区政府及时处理民间信仰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县(市)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督查、文电、信息、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办公自动化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拨推荐工作;负责组织民族宗教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监督实施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宣传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法规,搞好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并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监督检查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协调做好我市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及民族宗教领域维护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