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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县(市)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的职责。

  (四)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的指导与服务,引导宗教界积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督促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负责督促检查;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及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宗教事务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依法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指导县(市)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

  (四)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指导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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