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福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物价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价格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调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形势;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活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
(三)按照全省定价目录、全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和全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实施价格管理、听证和监审;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
(四)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
(五)依法负责价格评估机构、价格评估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