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籍管理处
承担全市城乡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及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提供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负责规范全市土地权属管理(不含林木林地、海域权属管理);负责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负责城乡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负责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及公布,负责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组织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后管理和验收;指导、监督县、乡(镇)村土地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依法负责采矿审核、审批登记发证;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调处较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工作;负责全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九)地质环境处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资质和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审查探矿权设置有关要件,配合调处探矿权属争议、纠纷。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外事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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