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承担全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