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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1〕5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完成10.8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5万套,新建廉租住房2.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1万套,公共租赁住房2.2万套,基本实现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奋斗目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逐步增加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

  (二)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大政府投入,完善体制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房为主的“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一)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严格限制投机性购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时限购第3套房,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时限购第2套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对权属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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