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加挂“福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口岸协调职责。
(三)承担商务部下放的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
(四)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对外投资提供良好服务与保护。
(五)加强组织协调、跟踪落实与国际友好城市的经贸项目,配合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做好国际友好城市的联系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对外经贸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研究提出我市对外贸易经济法规、规章、政策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
(二)负责执行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拟订我市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我市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出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承担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协调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和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参与协调银贸、税贸、科贸、险(保险)贸等协作;管理市级各项外经贸业务资金、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