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十条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统一印制,报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实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可在其生产的符合DB35/T777《地理标志产品 福州脱胎漆器》规定的产品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中使用专用标志。贴标工作由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统一实施,由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在合格的福州脱胎漆器产品上贴标并实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所有贴标产品均应编号并拍照,由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统一发放贴标证书,贴标产品同时在“福州市漆器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网站上公布并报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按照DB35/T777《地理标志产品 福州脱胎漆器》的规定加工制作福州脱胎漆器,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工艺、场所、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等级标注必须与实物质量一致。
第十三条 福州脱胎漆器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可追溯和验收制度,严禁销售假劣产品,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可在http//www.fz77.com.cn网站上查询)。
第十四条 禁止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使用批准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使用批准公告的专用标志产品。
第六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组应当对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质量特色、质量等级、产品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及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