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福州脱胎漆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与发展。每年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中划拨部分资金支持产业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由市经济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脱胎漆器行业协会、福州市漆器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细则;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负责对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年审工作;
(四)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监督抽检工作。
第三章 标识标志申请
第八条 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者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厂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由市经济委员会出具的产品产自福州地区的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5/T777《地理标志产品 福州脱胎漆器》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生产者简介(应介绍生产规模、人员、自检手段、原材料采购、生产及质量管理制度等);
(六)遵守《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细则》的承诺书。
上述申请经福州脱胎漆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受理,经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审核,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脱胎漆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福州脱胎漆器专用标志。